磨脚器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磨脚器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担保人担保责任或不同-【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1:55:17 阅读: 来源:磨脚器厂家

2011年3月24日,范先生向章先生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30天,约定于2011年4月23日前还清,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同时,双方还找了吴、王二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不过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不想出现的局面还是出现了,范先生钱还不出来。

章先生多次催讨,忍无可忍,过了2年,直到今年4月8日起诉至法院。第一要范先生还钱,付利息。第二,如果范还不出来,那么作为担保人的吴和王,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这个钱要他们来还。

范眼看着是真正还不上了。这时候,面临这笔可能降临到自己头上的债务,吴和王展开了辩论。

王说,我当时做担保的时候,并没有和出借人章先生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保证期间为2011年4月24日至2011年10月24日;现在保证期间已过,我的担保责任就已经消灭,我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吴说,哎,悔当初啊,当初还是我介绍范向章借钱的,后来范还不出来,我觉得蛮对不起章的,就在2013年4月1日与章先生签订协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杭州桁架舞台灯光搭建

隔山香

医用红外热像仪设备

苏州哪回收茅台2003年价格查询

玻璃钢加密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