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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41:09 阅读: 来源:磨脚器厂家

2010年8月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7%,被告王某某、乔某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神木镇住宅房一套为其子王某该笔借款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担保承诺书。

借款到期后,原告提出被告可续借一年,并由被告王某向原告更换借款条据的时间为2011年8月5日,借款期限仍为一年。被告王某某、乔某某同意并签字继续以房产抵押担保,被告续借后,将该款的利息支付至2012年8月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支利息欠据。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清偿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由被告王某某、乔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据一张、抵押承诺书及房产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1年8月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贷款25万元,由被告王某某、乔某某用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做抵押,并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原告保管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息2.7%,由被告王某某、乔某某用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的房产作抵押,并约定“若借款人王某不能按时归还,同意拍卖或支取抵押物所得用来归还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不足部分二人共同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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