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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借款人失踪的情况负什么责-【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53:27 阅读: 来源:磨脚器厂家

2010年的9月份,家住亳州的陈先生遇到了事情。原来他的好朋友柳某向孙某借款50万元,承诺6个月还,利息按照每月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由陈先生作为担保人,担保所借款项直至全部还清,并承担与此相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注明担保人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柳某在借款到期时并没有偿还借款,甚至在2011年6月以后再也找不到人,于是孙某2011年底将陈先生和柳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还款以及利息等。由于诉讼过程中柳某一直没有出现,孙某就坚持由陈先生来还这笔钱。那么,陈先生必须替柳某还这笔钱吗?

针对上述的这个例子,借贷网的贷款专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陈先生在柳某向孙某借款的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此保证期间内他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本案中,虽然陈先生作为保证人为柳某的借款提供了还款担保,但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二年内债权人并没有向他主张权利,因此也就丧失了要求陈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陈先生先生可以不必再为柳某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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